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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双政征字(2024)02号)

2024-01-22

  双辽市PG-07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属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该工程已纳入我市发展年度计划,且符合双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双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双辽市政府研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双辽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PG-07(二期)地块内,经鉴定已经成为危房的房屋7(户)。 

  三、征收主体:双辽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双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征收实施单位: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按《PG-07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 

  六、征收实施期间,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双辽市PG-07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双辽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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