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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公告

2025-02-28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现就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本地户籍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二、服务机构 

  全市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向民政局申请并通过审核,承接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工作的公民办养老机构。    

  三、补助标准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1、提出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能力评估。需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申报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失能等级评估。 

  3、提交资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4、条件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 

  5、资金发放。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二)退出 

  1、报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 

  2、评估。市民政局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 

  3、告知。市民政局作出停发决定后,及时停发补助金,并告知老年人及其所在养老机构。 

 

初审:顾明昊

复审:王跃

终审: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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