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辽市PG-10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已公示的《PG-10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林业畜牧综合楼小区,南至电业局家属楼,西至司法局办公楼,北至大众剧场(具体以规划边线为准)。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双辽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本项目设定征收实施期限为30天,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双辽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初审:王浩
复审:牛春阳
终审:陈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