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24〕72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5〕22号)文件精神。按照人社部、卫健委第55号令《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3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本年度劳动能力鉴定病残鉴定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本年度劳动能力病残鉴定报名时间2025年7月2日—2025年8月29日。具体鉴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劳动能力病残鉴定的,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 。
1、截止2025年12月31日前,男子满50周岁、女子满45周岁(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二)在四平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企业职工群体(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四平)。
1、企业职工(含残疾人)。
2、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3、纯灵活就业人员(含残疾人)。
三、受理部门
(一)双辽市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及纯灵活就业人员劳动能力病残鉴定审核报名工作。
报名地点: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保险科
联系电话:0434-7667022
(二)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报名。
报名地点: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4号窗口
联系电话:0434-7235069
四、申报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采用A3 纸正反面打印;
(二)被鉴定人需提供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资料,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 2 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 5 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四)病残情况说明。包括主要病残、初发诊断及时间、持续病程、治疗情况、目前病残情况等,需本人签字并按压指纹(无能力签字的需在代签人后按压指纹);
(五)用人单位申报的需要加盖公章或经办章,归入档案材料中备查。
五、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病残鉴定采取异地聘请专家、集中组织、现场鉴定、结论公示的办法组织实施,省人社厅监督指导,四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全程监督,确保劳动能力病残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六、注意事项
(一)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省级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参与鉴定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MR、CT、病理等)。
(三)劳动能力病残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劳动能力病残鉴定结果将由四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总,完成结论书的制作后,分发至原报名渠道,并由原报名渠道统一发放。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日
初审:崔园园
复审:姚维
终审: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