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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的公告

2025-08-22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助力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粮成本,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品种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吉林省境内实质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补贴品种。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的玉米、稻谷和大豆。 

  (三)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补贴粮食数量按照租仓入库粮食折算标准水分后计算(玉米14.0%,稻谷14.5%,大豆13.0%),水分折扣比例按照1:1.3执行。 

  二、补贴条件 

  (一)基本条件。经营主体自身没有粮食仓储设施或粮食仓储设施不足。 

  (二)补贴时间。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秋粮收购期,当年自产粮食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起点时间从粮食入库检斤结束之日算起)。 

  (三)代储协议。按照存粮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经营主体应从市发改局发布的代储企业中选择租仓企业,并签订规范的书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租仓储存粮食的数量、质量、保管期限、存粮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四)其他。自产粮食数量按照本县(市、区)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粮食产量进行估算,具体数量以入库检斤为准。对收获粮食采用籽粒收直接送代储企业的,自产粮食数量为入库检斤数量。 

  三、资金补贴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程序 

  1.经营主体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在租仓储粮满30日后,即可向市发改局报送租仓储粮资金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经营主体在租仓储粮入库前应告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对经营主体和代储企业进行现场踏查。 

  2.市县审核。市发改局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齐全、准确、完整并符合要求,并踏查现场核实,将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补贴信息在部门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发放补贴经营主体名单,并于2026年5月30日前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3.省级复核。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市县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拨付。 

  (二)申请材料 

  经营主体申请材料:经营主体需将租仓储存自产粮食申请材料连同代储企业材料(见附件1-2及其附件1-2-1、1-2-2、1-2-3)按照序号排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送市发改局。经营主体提供的材料要有经营主体具体经手人、法人代表(家庭农场主)签字或盖章;代储企业提供的材料要有具体经手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经营主体和代储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发改局联系人:周亚楠、石林 

  联系电话:0434-7229175 

  附件1:双辽市代储企业公示名单 

  附件1-1: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资金申请情况表 

  附件1-2: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2日 

 

初审:石林

复审:周亚楠

终审:陈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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