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名称: 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当事人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小区 邮政编码:136400
本机关依据2024年11月19日双自资规罚决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于2025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双城)执行催告〔2025-01-00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限你(单位)于2025年12月04日前立即履行双自资规罚决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履行部分。你(单位)在限定期间内未履行,并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于2025年 12 月 12 日起,由我机关组织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双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初审:周朋
复审:曲星曼
终审:解大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