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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9·21”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05-15

  2024年9月21日9时50分许,位于双辽市经济开发区的双辽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相继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举一反三,汲取教训,马上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大局稳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要求,双辽市政府授权双辽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双辽市公安局、双辽市总工会、双辽市住建局、双辽市纪委监委、双辽市检察院及相关专家等组成“9·2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双辽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9·21”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1.建设单位:双辽市小企业创业孵化服务中心,略。 

  2.总承包单位: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略。 

  3.分包单位: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略。 

  4.监理单位:吉林省鸿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略。 

  (二)相关人员情况 

  朱某(死者),男,3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20284************,略。2024年9月19日进入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截桩工作。 

  李某,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02************,略。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孙某某,男,52岁,汉族,略。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兰某,男,3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82************,略。原双辽市小企业创业孵化服务中心企业法定代表人。 

  赵某某,男,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24************,略。双辽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站职员。 

  二、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1日9时50分许,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截桩施工作业。该项目预制桩基础工程由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含截桩),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截桩工程分包给田某某。作业人员是田某某招募的朱某。朱某在项目消防水池基坑内,对71号至76号共6根规格为400 mm×400 mm的预应力方形管桩开展截桩作业。作业人员朱某先后完成71号至76号桩的截桩施工,但未对已完成截桩的桩体进行放倒处置,截后桩体与基础保持虚连状态,整体稳定性较差。在朱某对72号桩实施截桩作业过程中,76号桩桩体突发失稳倾倒,撞击71号桩;受碰撞影响,76号桩倾倒轨迹发生偏移,桩体砸压至朱某右后胸部位。 

  项目总包单位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现场救援,使用挖掘机移开压覆在朱某身上的预应力方管桩,并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作业人员朱某经全力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相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事故核查等工作,并严格按照事故上报规范,逐级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二)事故死者后事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辽市小企业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和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同志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进行沟通协商,9月22日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和谅解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朱某违章操作 

  朱某在截桩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桩体突然失稳倒塌,将其自身右后胸处砸至桩下,致使朱某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 

  (1)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安全隐患问题突出,教育培训不到位。 

  ①未对朱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②未对现场预应力方管桩截桩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消防水池基坑未设置警示标示;截桩作业未采取防倾倒安全措施等。 

  (2)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做好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排查检查不细致。 

  (3)吉林省鸿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责任有差距,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2.监管层面 

  (1)双辽市小企业创业孵化服务中心:作为双辽市经济开发区所辖国有企业,代表双辽市经济开发区监督管理项目有效实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虽然对施工现场进行多次检查,但在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方面还有差距,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 

  (2)双辽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站:按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还有差距,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责任落实不到位。 

  3.人员层面 

  (1)李某,作为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预制桩基础工程项目经理,未能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孙某某,作为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预制桩基础工程专职安全员,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对现场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 

  (3)兰某,原双辽市小企业创业孵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督促监理单位吉林省鸿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4)赵某某,双辽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站职员,作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尽到管理责任。 

  四、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17万元。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双辽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9·21”事故属于一起物体打击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某,截桩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1.3:“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以确保截桩过程中不会对人员产生伤害。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责。 

  2.李某,作为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预制桩基础工程项目经理,未能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3.孙某某,作为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预制桩基础工程专职安全员,未能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建议由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4.兰某,原双辽市小企业创业孵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督促监理单位吉林省鸿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双辽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5.赵某某,双辽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站职员,作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管理责任,建议由双辽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吉林省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双辽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3.吉林省鸿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责任有差距,未能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等防范措施。建议由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施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依规处理。 

  4.双辽市小企业创业孵化服务中心,要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向吉林双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作出深刻检查。 

  5.双辽市建筑工程质量服务站,要认真反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还存在的不足,充分发挥好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作用,建议向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带来深刻教训。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加强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乡(镇)街、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做实做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牵头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真正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加强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杜绝忽视对承包方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履约能力管理考核机制。督促分包单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整改;督查分包单位项目人员的到位情况等。对分包单位存在屡禁不止的管理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要加强落实建筑项目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对有关技术、安全、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工作。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全员参与、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隐患自查自改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附件:1.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2.签字表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览表 

 

  双辽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9·21”事故调查组 

 

初审:曾祥焱

复审:李健

终审:李佰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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