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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03-18

  委托机关:双辽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赵清林 

  办公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路795号  

  受委托组织:双辽市林草局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办公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兴路795号   

  委托依据: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委托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可以予以纠正或撤销,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四、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五、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六、受委托组织应当在立案、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委托机关汇报,由委托机关审查同意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委托机关备案。  

  七、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人。  

  八、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九、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委托范围内有效。  

  委托期限:2026年3月16日至2027年3月15日止。  

 

初审:高云亮

复审:孙立军

终审: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