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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双辽市发改局  2026-03-26

  委托机关

  名称: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人代表:于铁东

  办公地址:双辽市辽河路1051号

  受委托组织

  名称:双辽市粮油质量检验监测站

  法人代表:徐继键

  办公地址:双辽市辽河路1051号

  委托执法依据: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活动。

  委托执法事项:行使涉及粮食质量安全、储存、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委托执法权限:行政检查

  委托期限: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执法范围:双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机关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2.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可以予以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4.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接受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6.受委托组织应当在立案、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委托机关汇报,由委托机关审查同意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委托机关备案。

  7.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人。

  8.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9.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委托范围内有效。

 

初审:孙铭鸽

复审:杜军

终审:耿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