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机关名称: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人代表:高扬
办公地址:双辽市辽河路3000号
受委托组织名称:双辽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人:杨野
委托执法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监察工作。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授予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六条: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委托执法事项:1.负责对工程建设单位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2.负责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及污水排放情况的行政检查。3.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情况的行政检查。4.负责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情况的行政检查。
委托执法权限:行政检查
委托期限: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委托执法范围:双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委托期间,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应遵守的规定: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应当在立案、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委托机关汇报,由委托机关审查同意后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委托机关备案;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人;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初审:代航
复审:杨春山
终审: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