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华,男,汉族,220324********2016,现住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二屯。当事人边*华于2024年10月21日在双辽市茂林镇日新村原老村部西坨子林地取土行为,构成违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明确了在林地上取土是被禁止的行为,违反该规定即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茂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6日对当事人边*华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边*华在一月内恢复被毁坏林地原状。对当事人边*华处以人民币2419元罚款。罚款需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边*华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初审:杜冠泳
复审:王雷
终审:王彦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