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关于优化脱贫劳动力省外务工交通补助标准及申报发放流程的通知》吉乡振联〔2023〕43号文件精神,对省外务工脱贫劳动力交通补助标准及申请发放流程工作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交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不含出租车、私家车)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跨省就业是指到吉林省区域外就业(国内);外出务工人员务工时间至少满3个月(含),年底计入本户务工收入;享受外出务工交通补助的人口必须是本乡(镇)村辖区内的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标注为无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跨省就业脱贫户和监测户不能申请享受此项补助。
(二)补助标准。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可跨年累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户籍地到务工地往返交通票价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对跨省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含跨年累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1600元。
二、补助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本人需提供工资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满足一项即可:
1.务工单位发放工资流水;
2.务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及用工单位工资签领表复印件,需有务工单位盖章;
3.务工负责人开具务工证明(加本人承诺、村委会证明),写明用工单位名称、用工时间、月工资、务工人员姓名、务工照片(工作场景照片)等基本信息;
同时务工人员提供车票或购票电子凭证,乘车人员姓名和申请人一致;申请补助的脱贫户、监测户身份证复印件、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申请省外务工交通补助向户籍所在村提交补助申请手续。
联系电话:0434-7228905
初审:王淳瑞
复审:刘铁
终审:兰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