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粮成本,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品种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省内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产权明晰、信用良好、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二)补贴品种。经营主体当年自产的玉米、稻谷。
(三)补贴标准。租仓补贴采取先存后补的方式,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补贴粮食数量按照租仓入库粮食折算标准水分后计算(玉米14.0%,稻谷14.5%),水分折扣比例按照1:1.3执行。
二、补贴条件
(一)基本条件。经营主体自身没有粮食仓储设施或粮食仓储设施不足。
(二)补贴时间。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秋粮收购期,当年自产粮食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起点时间从粮食入库检斤结束之日算起)。
(三)代储协议。按照存粮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经营主体应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布的代储企业中选择租仓企业,并签订规范的书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租仓储存粮食的数量、质量、保管期限、存粮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资金补贴申请程序请咨询双辽市发改局粮食仓储科。
附件:双辽市租仓企业公示名单
初审:周亚楠
复审:石林
终审: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