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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家屯镇 第六章 社会生活 第一节 民政

    2022-11-17

      第六章  社会生活

      共产党人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终于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后人没有忘记他们的丰功伟绩,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用实际行动改变家乡的面貌为新暑期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一节  民政

      一 优抚

      烈士褒扬 在解放战争暑期郑家屯镇在军事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为赢得东北解放战争的胜利,有许多革命贱卖献出了他们宝贵的生命。为了追念革命烈士的不朽功绩,修建了革命烈士陵园和“爱国保田自卫战争牺牲烈士纪念塔”。

      郑家屯革命烈士陵园,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西线后勤战地全休指战员建于1947年。位于郑家屯镇西北隅。树塔一座,高6实。正面书写“烈士英灵千古”,前塔后墓,安葬了在爱国保田自卫战中牺牲的248名烈士。1969年4月5日,烈士陵园迁移重建,新陵园坐落在郑家屯镇吉兴村火葬场东侧。新建陵园占地面积1.93公顷,陵园所势雄伟,庄严肃穆。纪念塔为砖石结构,水刷石造面制和而成,塔高22米。塔身上部呈梯形,顶部有铁皮剪成的着红色五角星,塔底部为长方形,周围有12根高1.1米,宽0.5米呈状方柱相护卫。塔正面记得有仿毛主席的字迹“人民英雄永垂不配个大字。塔身背面的下部刻有:“1947年家国保田自卫战争牺牲的烈士英灵千古,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西线后勤全体指战员”。烈士墓座落在烈士纪念塔的后面。陵园的大门牌坊上写“双辽烈士陵园”6个大字。围墙内外种植了6000多棵各种树木挺拔苍翠,使烈士陵园更加庄严肃穆。每逢清明节,双辽县党政及各界群众到这里举行祭扫活动,缅怀先烈。

      优待 优待工作是由群众或当地政府对优抚对象在物资上给予优待照顾。1945年,郑家屯区组织了军属合作社,解决资金折合大豆120石,军属人人有股,年终分红,平时买东西价格低,军属都反映“太好了,咱们军属有这个还怕什么呢!”除此之外,郑家屯区在经济上给军属照顾,三年(1947-1949年)共照顾了893874300元(旧币)作为解决生活所用。帮助59户军属197人下乡发展农副业生产,补助衣物折价28893000元(旧币)。

      中华全国成立后,抚恤范围扩大了,实行了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办法,但群众优待估然是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年,全县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补达30%,对伤残军人提等14人,占伤残军人总数的10%,增加抚恤金元,对1213个群众优待户落实优待金318558万元,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优抚安置 1950年,全国范围的革命战争刚一结束,中央军委和政务院颁布发了志愿兵复员的决定。并开始有计划的大规模的处理志愿兵复员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妥善地安排他们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住房、治病以及婚姻等总理

      1950-1957,年完成了801名志愿兵复员安置任务安置在国家机关的122名,厂矿143名,企事业单位285名,省安置71名。其中做干部工作的216名,教员7名,医护人员26名,技术员36名。

      1969年安置政策是:参军前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按国家劳动计划安置工作,在职入伍的,均回原单位安置。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安置工作的实践,安置政策也不断进行调整。1976年安置政策是:从农村入伍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对于农村无亲可投,吃、住有困难的和家居小集镇、铁路沿线小站吃商品粮的复员军人,当地社队应为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生产、生活,有条件的可在当地社办企业或县营农、林、牧场安置;家居农村,从城镇普通中学入伍和家居农村从城镇入伍的,应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不得安排工作在职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本人要求复工复职时,应当准许。如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中统一另行分配。从国营农、林、牧场入伍的复员军人,仍回原单位安置。

      对家居城镇,从社会或学校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从集体户入伍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后可由家庭现居地接收,均按计划统一分配,安排在有劳动计划指标的用工单位。

      复员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爱人迁居在省内变迁已落户的,退役后由家庭现居地接收安排。

      入伍前是顶岗的临时工(不包括季节、亦工亦农的临时工),经查属实,又符合中央(1971)91号文件精神的,应给予安排工作。

      对农村入伍超期服役的战士,经部队批准与地方职工结婚,退伍后回原籍有困难的,可在其爱人工作的城镇郊区落户,参加农业生产,也可在就地社办企业安排工作。1976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421名,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名,其中:复工复职4名,入伍前是顶岗临时工作,符合(1971)91号文件精神安排工作名,按国发(1975)129号文件精神安排复员干部8名(元旦是1972-1975年复员干部)。

      1983年,对吉政发(1980)323号文件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城镇青年到农村入伍,退伍后的安置应按省纪检委吉纪发(1983)28号、省军区纪检委吉军纪字(1983)617号联合通知中规定的城镇青年到农村入伍的“复员时,一委不得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精神,退伍后一律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户口转农村的,退伍后一律安置在农村。

      城镇退伍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63-1984年,郑家屯镇共接收安置了7468名复员退伍军人。

      退伍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安置的方针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1995年,全县完成273名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保证了他们的第一次就业。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95%,保证了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各项福利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基本上做到了部队、退伍军人、军队家属和接收单位“四满意”仅1995年,军供站接待过往部队1021人,保证了过往部队的饮食供应,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为巩固国防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 救济

      定期救济对象 现阶段的救济对象主要有两类:(1)城镇中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这类对象的特点是年龄大;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有困难;老人生活起居、照料和孤独情绪等问题比较突出。这类对象的吃、穿、住、行、病、葬等基本上由国家保障。但对生活照料民政部门不可能包下来,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依靠群众互帮互助解决。1959年发给定期定量救济234户,468口人。1984年,定期定量救济户为130户,165人。救济标准,1口人每月13元,两口人每人每月9元。(2)符合救济条件的精简退休老职工。在1960年初的调整国民经济期间,第一批老职工精简退职回乡。据统计全县有8000多人。这些人中凡是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一是时间条件必须是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1957年底以前参加全民单位工作并办过精简退职手续,领过一次性退职金的;二是身体条件本人在精简退职时,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常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三是经济条件,家庭生活困难百无依无靠的。上述救济对象的医疗费用,凭据报销三分之二。每人每月另增加2元物价补贴。病故后发给4个月救济丧葬补助费。1966年,全县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对象有13人。1988年补办了13人。

      1966-1984年,发放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在16.5万元。根据吉民发(1988)77号文件精神,对不符合补办40%救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4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0元,按照这一规定,1984年办理了69名精简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其中家居城镇11人。

      临时救济 在城乡社会救济户,临时救济户占有一定的比重,这些对象都是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平时依靠劳动自谋生活,因突发事故等原因临时发生困难,影响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临时救济,也有的是定期救济户因某种特殊困难而增加临时救济。临时救济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对因灾害千万生活困难的救济;(2)对城镇居民因疾病等特殊情况影响生活的救济;(3)季节性救济;(4)对无固定收入的个体劳动者,因经营亏本或季节性原因亏损,收入减少,影响基本生活的救济。20世纪50年代城乡有3334户,12067口人,得到国家救济和集体补助。60年代殿下部门发放救济款98万元,除对五保户由集体供给补助外,城乡每年平均约有3100户次,21000人次得到救济。70年代发放救济费109.2万元,城乡每年平均有6100户次,35000人次得到救济。

      1981-1984年,发放救济费76.8万元,城乡每年平均有4462户次,24283人次得到救济。

      1998年,郑家屯镇共有20人享受退职职工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金额为5020元。

      1985-1995年,郑家屯镇享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户及生活费共计94872元。其中,1人户60户,标准为每人每月34元,计24280元;2人户20户,每人每月28元,计13440元;3人户4户,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6元,计3744元;4人户1户,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4元,计1152元。另外,肉、煤、粮补贴(月)人33元,电补贴(月)户6元,全镇共计补贴52056元。

      1995年,全县享受救济退职职工57人,定期定量救济退职职工93人。其中享受退职职工40%救济6人,救济费1648元,医疗费180元。享受退职定期定量补助救济19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元,全年共3192元。

      三 敬老

      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照顾,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农业合作社对他们实行了保吃、保穿、保烧、保丧、保育(指孤儿受到应有的教育)的“五保制度”。后来又逐步发展完善,形成了现在的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丧(对孤儿实行保教)。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郑家屯人民公社开始创办敬老院。

      1961年9月,郑家屯敬老院撤销,由殿下科接管改为县社会福利院。

      郑家屯镇的内孤、寡老人及“五保户”的供养方式基本上采取分散供养的形式。大体上经过了发展、巩固、提高的三个完善过程。

      1995年,对全镇五保户进行了普查、登记发证工作。全镇五保情况寸步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政策落得实。普查结果:全镇共分散供养36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00元,每年供养金额1.8万元。

      郑家屯镇1994年和1995年连续吉林省评为民政工作全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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